申报人应当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业绩证明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实验报告、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后,将其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相应中、初级职称。事业单位需在有岗位空缺,并通过竞聘形式产生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初定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对于初定职称后又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申请再次初定;对于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已初定低一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符合相应条件后申请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