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按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并接受组建单位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也应当按规定组建评聘委员会。
对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人员队伍强的县(市、区)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中级评委会。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较大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能够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制定以反映品德、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的定量相合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不唯学历、资历、论文,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六)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备案通过方可承接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将收回评委会资格。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细分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1人。
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重点做好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行业知名、权威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评委会专家库一般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评审专家若干、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同志组成。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我市开展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专业申报对象限为企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人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温职改办〔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并公示,公示期不少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等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社保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并要求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原则上由社保所在地单位申报。对总部及社保缴纳均在外地市,但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或总部在我市,社保缴纳和工作均在外地市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部同意后可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但评审结果限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省属单位人员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省属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人应当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业绩证明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实验报告、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后,将其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相应中、初级职称。事业单位需在有岗位空缺,并通过竞聘形式产生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初定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对于初定职称后又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申请再次初定;对于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已初定低一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符合相应条件后申请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调入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职称。具体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一)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或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者,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调入、考录、军队转业或柔性流动到我市的人才,其在外地市取得的职称(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的除外)均须经过认定方可使用。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高级职称认定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认定统一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级职称认定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市级由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县级由各县(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组织、教育、卫计部门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确认相应职称。副高级职称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中级职称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确认条件和申请材料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或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留温工作人员申请确认高级职称,以及海外留学回国博士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每年上半年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发全市评审计划,各专业系列年度评审申报通知原则上由各评委会所在单位会同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发布,每名人才结合实际每年限申报1次。
第二十九条 中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当年度评委会的抽取、评审会议工作方案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县(市、区)的中评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需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前,应对评委开展培训,使每位评委掌握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评委会可以根据评审需要,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评委会委员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准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一般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初级评审结果一般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公布聘任结果,评聘结果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有关材料返还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及时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浙江、江苏、上海)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四十条 社保在我市缴纳的人员原则上须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我市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地市或省(部)属单位评审的,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市不予认可。各县(市、区)人才需跨地区评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我市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实现网上职称政策和评审通知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发证等,推进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工作,及时发布职称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资格证书,实行资格证书电子化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可通过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证书专栏进行查询、核验。
自主评聘单位评聘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归集。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委会有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造成评审结果不符实际情况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
评委会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人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实行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为基础的职称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结果公布部门或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评审专家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重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分决定,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
第五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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