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较大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能够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制定以反映品德、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的定量相合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不唯学历、资历、论文,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六)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备案通过方可承接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将收回评委会资格。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细分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1人。
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重点做好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行业知名、权威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评委会专家库一般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评审专家若干、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同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