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每年上半年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发全市评审计划,各专业系列年度评审申报通知原则上由各评委会所在单位会同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发布,每名人才结合实际每年限申报1次。
第二十九条 中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当年度评委会的抽取、评审会议工作方案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县(市、区)的中评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需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前,应对评委开展培训,使每位评委掌握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评委会可以根据评审需要,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评委会委员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准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