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调入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职称。具体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一)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或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者,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调入、考录、军队转业或柔性流动到我市的人才,其在外地市取得的职称(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的除外)均须经过认定方可使用。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高级职称认定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认定统一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级职称认定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市级由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县级由各县(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组织、教育、卫计部门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确认相应职称。副高级职称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中级职称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确认条件和申请材料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或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留温工作人员申请确认高级职称,以及海外留学回国博士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