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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45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我市开展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专业申报对象限为企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人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温职改办〔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并公示,公示期不少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等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社保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并要求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原则上由社保所在地单位申报。对总部及社保缴纳均在外地市,但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或总部在我市,社保缴纳和工作均在外地市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部同意后可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但评审结果限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省属单位人员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省属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