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会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人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实行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为基础的职称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结果公布部门或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评审专家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重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分决定,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
第五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