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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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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18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24 | 13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25.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新引进D类、E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岗位职数不足时,经组织、编办、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

26.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A类、B类、C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劳动报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

27.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科技人员获得人才奖励、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8.建立更加畅通的人才流动制度。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给予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

29.改进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和产业园区直接负责人才工作的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招才引智、洽谈合作办学、建设海外创新中心、研究院等,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五、高水平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30.建设浙南科创大走廊。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发挥温州国家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温州高教园区、温州生态园和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优势,打造一个集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城市湿地公园和科技金融中心、生命健康小镇等于一体,科教资源密集、人才资源密集、生态资源密集的科创大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