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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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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18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24 | 13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37.加大技能人才培育平台建设力度。分别给予新创成的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不少于10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考评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省、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认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健全人才优先发展保障机制

38.完善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述职制度,全面推进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将人才工作纳入考绩体系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9.建立人才工作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纪检、巡视、审计制度。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相关领导干部在勤勉尽职、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定价过程中,领导人员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40.健全人才政策兑现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人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加强部门间财政人才资金统筹使用,形成集成支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开展政策兑现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擅自设立前置条件的严肃问责,对无正当理由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不低于本意见力度的人才政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相关废止文件见附件1)。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本意见中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版本见附件2);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均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