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热心标准化事业,并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五)所在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标技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
(三)熟悉标技委工作程序,具有一定领导能力,能决定和处理市标技委重大事项,指导市标技委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市标技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签发标技委会议决议和标准报批、复审等标技委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复审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标技委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及时反馈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四)参加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标技委组织的培训;按时参加市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五)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市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市标技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标技委应当予以解除职务,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未履行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市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影响力和标准化工作能力;
(三)能为市标技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四)能够将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秘书长应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有标准化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