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标准化工作规划;
(六)市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到延期期限仍不能完成筹建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经审核通过的市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并在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审查未通过的,告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标技委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代号为WZQS/TC×××。
第二十六条 市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并于届满前30天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市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市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市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市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承诺在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六)下届市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市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届材料,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在市标技委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市标技委组建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期内市标技委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市标技委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其他委员调整由市标技委自行决定,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