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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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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5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市标技委,为市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标院)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市标技委筹建、组建和换届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市标技委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建立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维护;

(二)积极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标准化培训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的比对分析及实施情况评估,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五)开展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六)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市标技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覆盖全市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可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相关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条  市标技委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同一单位在同一市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标技委设秘书处,负责标技委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1-3名,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由非秘书处承担单位产生。

市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市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市标技委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顾问无表决权。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相应行政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