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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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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50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文件

温总师[2021]001

                                                                                                                                      

关于申报2021年度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的

   

各会员单位:

本会通过举办首期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培训班”和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讯委员培训班”后,现共聘任了16“专委员”和12通讯委员”,已经具备了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的各项基本条件。

2020331日国家发布了新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新标准已于2020101日起正式实行。请各会员单位一定要十分重视团体标准工作,组织人员从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找线索挖掘立项标准,争取每个企业都有标准可搞,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目前,副会长单位:温州市正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两个团体标准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很快将向全国发布,希望各会员单位向他们学习,抓紧2021年度团体标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秘书处联系电话:88268861   15397389960  

秘书处微信号:15397389960   

电子邮箱:ZG888885@163.com    1541052751@qq.com  

地址:温州市人民西路锦园大厦501室(华侨饭店正对面)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202117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下属事业单位: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201224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2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8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标技委)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技委是指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市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规划市标技委整体建设和布局;

(二)协调和决定市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指导监督市标技委的工作,组织开展对市标技委考核;

(四)组织开展对市标技委委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市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行业的市标技委,对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市标技委,为市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标院)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市标技委筹建、组建和换届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市标技委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情况,了解标准化工作需求。建立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维护;

(二)积极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

(三)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和标准化培训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的比对分析及实施情况评估,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五)开展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六)完成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市标技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覆盖全市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可来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相关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条  市标技委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同一单位在同一市标技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标技委设秘书处,负责标技委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1-3名,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由非秘书处承担单位产生。

市标技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市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市标技委顾问,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顾问无表决权。

第十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组织在职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相应行政职务;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热心标准化事业,并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五)所在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标技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

(三)熟悉标技委工作程序,具有一定领导能力,能决定和处理市标技委重大事项,指导市标技委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市标技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签发标技委会议决议和标准报批、复审等标技委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复审等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标技委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及时反馈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意见;

(四)参加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标技委组织的培训;按时参加市标技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五)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具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市标技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市标技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标技委应当予以解除职务,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一)未履行市标技委章程规定的职责,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市标技委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导致所在市标技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影响力和标准化工作能力;

(三)能为市标技委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

(四)能够将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秘书长应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有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长负责标技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市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标技委涉及重大事项需表决的,应当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八条  市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同意筹建、申报组建材料、批复成立。

第十九条  申请筹建市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有持续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专业范围清晰,与现有市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筹建单位”)以“建议成立市标技委的文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市标技委筹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筹建单位应确定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承诺提供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组建市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

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市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市标技委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市市场监管局同意筹建。

第二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成立市标技委的文件;

(二)市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市标技委章程(草案)及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市标技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标准化工作规划;

(六)市标技委登记表、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附件2、附件3、附件4)。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标技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到延期期限仍不能完成筹建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标技委委员人选应当在市市场监管局、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经审核通过的市标技委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并在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审查未通过的,告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市标技委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编号,代号为WZQS/TC×××。

第二十六条   市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届满3个月前,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并于届满前30天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换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调整情况、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情况等。

(二)本届市标技委工作总结及下届市标技委工作计划;

(三)本届市标技委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

(四)下届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五)下届市标技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承诺在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六)下届市标技委登记表、专家委员登记表、单位委员登记表和委员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市标技委换届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换届材料,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在市标技委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市标技委组建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任期内市标技委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市标技委向筹建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其他委员调整由市标技委自行决定,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市标技委应建立工作档案并进行严格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市标技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研究讨论相关重大事项,通报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5),于每年1225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抄送筹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市标技委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和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标技委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市标技委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标技委秘书处应当根据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标技委印章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市标技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市市场监管局。

市标技委印章属于业务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市标技委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市标技委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咨询、标准化合作交流等)和工作档案的规范性;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市标技委工作支持情况;

(三)市标技委内部管理情况;

(四)市标技委的经费筹集和支出专款专用情况;

(五)市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标技委视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标技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撤销市标技委、收缴印章,并在市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公告: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不力或秘书处工作不力,导致市标技委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违规使用市标技委印章的;

(四)连续两年没开展标准化活动、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工作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实施。2013923日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申请筹建

市标技委名称

秘书处

承担单位

单位性质

1. 科研院所     2. 大专院校     3. 检验检测机构 

4. 行业协会     5. 企业         6. 其他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一、筹建市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及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开展标准化工作专业领域:

 

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工作发展现状:

 

五、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重点阐述本届市标技委工作规划和工作思路):

 

六、市标技委初步组成方案(栏数可视需要增加或删减)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领域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

委员

3

秘书长

4

副秘书长

5

专家委员

6

……

7

单位委员联络人

8

……

9

顾问

七、秘书处承担单位承诺在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等情况: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市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筹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注:经费支持主要指每年承诺用于举办或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标准起草等)、制定标准所需试验、验证和标技委秘书处日常运作等方面的费用预算支持情况。

附件2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市标技委

名称及代号

名称

代号

秘书处承担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科研院所  2.大专院校  3. 检验检测机构£4. 企业

5. 行业协会    6. 其他

秘书处

通信地址

秘书长姓名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秘书处职务

兼职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1

2

3

市标技委工作专业领域:

 

拟开展标准化工作内容:

 

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3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市标技委

  

代号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

职 务

市标技委

担任职务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专业特长、发表著作

和获奖

情况

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 

参与制修订标准及从中所起作用

情 况

(请注明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名称及代号)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附件4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市标技委

   

 

序号

 

担任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从事专业

领域

联系电话

1

主任委员

2

副主任委员

3

副主任委员

4

秘书长

5

副秘书长

6

专家委员

7

专家委员

8

.....

9

.....

10

单位委员

联络人

11

单位委员

联络人

12

.......

13

14

顾问

15

顾问

……

 

注:可根据实际人数增加或删减栏目。

附件5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

市标技委

名称

代号

成立

时间

届别

最新换届

时间

委员

人数

年度委员

调整人数

秘书长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

秘书处承担单 

本年度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完成标准制修订

情况

数量(个)      

类别

计划完成数量

实际完成数量

第一起草

参与起草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浙江制造”

标准

开展标准化

活动情况

全体大会次数

交流

次数

参与其他各类标准化

知识培训人数/次数

下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类别

数量(个)

国际

标准

国家

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

标准

团体

标准

“浙江制造”标准

第一起草

参与起草

经费收入和

使用情况

(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

秘书处承担

单位配套资金

其他成员单位

资助资金

合计

市级

县(区)

年度支出

年度结余

市标技委

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市标技委公章)

     

 

《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政 策 解 读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乘着浙江省标准化综合改革的东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效应全面迸发。标准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当前我市急需一大批由标准化专业人才和各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队伍,组建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有效缓解人才短缺问题,整合力量,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

随着标准化改革的不断深入,2013923日发布实施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为加强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本着高效、精简、务实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10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1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其中第七条明确,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四)《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1231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发布)。

三、制定过程

20201月初,标准化处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207月中旬,经标准化处几易其稿、几经认真审改后,又分别召集县(市、区)市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标院和市质协标准化专家,对办法进行研讨修改,813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系统内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作修改完善。

2020911日至930日,市局印发《关于征求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温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监局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汇总。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局党委会审议。

四、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标技委是指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在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五、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五章38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市标技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行业的市标技委。

(二)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市标技委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

(三)第二章组织架构,主要介绍市标技委的组成、人员构成和人数要求,规定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专家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规定了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和应形成的提案等。

(四)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规定了市标技委组建程序和条件,明确市标技委的筹建程序、相关材料报送、时限要求、技术审查和标技委代号等,规定了市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及具体换届要求,明确了市标技委调整及审批程序。

(五)第四章管理监督,明确了市标技委档案管理期限、委员大会、标准化活动开展、经费使用、印章制发、标技委考核、整改和撤销等要求。

(六)第五章附则,明确市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2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发布日期:2020-12-29 08:34:16

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飞军

一行专赴本会陈时升书记公司送关怀



202115日,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飞军,省厅督察总队副总队长卢长江等领导一行在市、区公安系统林振江、徐国林、徐知竑等领导的陪同下,专程赴星际控股对省公安厅行风监督员、我公司董事会主席陈时升进行慰问,并考察、调研企业发展情况。


领导一行首先饶有兴趣参观了企业展厅,集团总裁金铭勇代表企业概要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指出,星际发展的30年也是中国警用装备发展的缩影。企业从传统的警灯起步,不断进行升级迭代和系列化,并以促进安防事业发展的使命感不断创新输入,以先进的理念和优质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贡献于行业整体进步的引领和促进,保持了稳健的发展和良好的态势。

陈时升主席对省厅领导的专程慰问表示感谢,也对省、市、区公安系统一直以来在各方面对企业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强调星际和公安系统的良好互动不仅局限于产品和服务,在创新应用方面也有很大的合作空间。希望今后能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将星际持续增强的研发创新能力与公安系统对于产品手段升级的需求进行有机的结合,打通研发端和应用端的信息阻碍,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共同为警务执法能力的提升做有益的实践探索。



张飞军厅长对企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很大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表示以陈时升为代表的星际人的创业精神和行业情怀尤其值得尊敬,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令人赞叹,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清晰科学,前景看好。并表示会本着三服务的精神,对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关注和帮助,助力企业更好、更快、更专注地发展。

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浙江省的有关规定,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温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1231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二)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是指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

(三)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是指在自创区范围内,从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申报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标,聚焦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两大主导产业,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创新产品。

第三条 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网络化、痕迹化管理,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 

(五)加强分期补助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科研项目经费。

(六)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好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建立健全归口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协助做好有关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约定匹配的科研经费,督促科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审核科研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科研项目验收材料。

(四)协助科研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五)承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科研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受托管理专业机构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科研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科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项目为主的机制。科研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科研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温州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

(三)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

(四)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六)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在申报项目时,不在“CD”级不良科研信用惩戒名单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二)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

(五) 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温州科技大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

(三)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估、部门(处室)建议、行政决策等。

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专家评估。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对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部门(处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评估或答辩。

部门(处室)建议。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行政决策。市科学技术局党委会、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机关纪委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温州市域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揭榜”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参照《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市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部门(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中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科技大脑”中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实施周期,在科研项目实施期中向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提交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后,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可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分析项目技术指标实施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问题特别严重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学技术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

(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基础性公益项目采取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资助方式,财政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和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财政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下达40%。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实行立项一次性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补助经费的项目,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区(功能区)财政。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浙财科教〔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财政资助资金全额30%

科研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应急攻关项目试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按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市“科技大脑”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三十九条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十条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四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  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采购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研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科研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项目验收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经费自筹项目验收程序可采取简易程序,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经费使用报告。温州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温州市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明细表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第四十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对科研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C类),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D类),市科学技术局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管理方式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8号)、《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市级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修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政 策 解 读

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在原有《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赋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温州的实际情况,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科技局于2019年下半年开始制定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征求各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20209月,在管理办法经费多次修改的基本上,市科技局再次向县(市、区)和各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于924日在科技局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市发改委及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等单位来电反馈意见,并收到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华中科技大学温州研究院、温州工业科学研究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市科技局结合反馈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发文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管理、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信用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温州市级科研项目的申请条件,一是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二是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三是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二)关于限项的要求,一是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二是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三是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四是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五是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三)关于揭榜项目,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温州市域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揭榜”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关于经费的下达,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下达40%。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实行立项一次性拨付。

(五)关于“包干制”,对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应急攻关项目试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需制订相应的“包干制”管理办法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2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投入与综合服务处

发布日期:2020-12-31 10:01:38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16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开展的自主评聘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自主管理实施相关评聘工作。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按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并接受组建单位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也应当按规定组建评聘委员会。

对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人员队伍强的县(市、区)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中级评委会。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较大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能够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制定以反映品德、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的定量相合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不唯学历、资历、论文,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六)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备案通过方可承接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将收回评委会资格。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细分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1人。

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重点做好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行业知名、权威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评委会专家库一般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评审专家若干、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同志组成。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我市开展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专业申报对象限为企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人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高一级职称。

在我市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温职改办〔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并公示,公示期不少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无主管部门和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等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社保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向相应的评委会申报。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并要求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对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时,原则上由社保所在地单位申报。对总部及社保缴纳均在外地市,但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或总部在我市,社保缴纳和工作均在外地市分支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部同意后可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但评审结果限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省属单位人员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的,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省属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资料,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人应当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业绩证明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实验报告、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专业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后,将其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相应中、初级职称。事业单位需在有岗位空缺,并通过竞聘形式产生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和初定。

初定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对于初定职称后又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申请再次初定;对于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已初定低一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符合相应条件后申请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调入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职称。具体按以下条件进行申报:

(一)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或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者,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者,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调入、考录、军队转业或柔性流动到我市的人才,其在外地市取得的职称(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的除外)均须经过认定方可使用。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高级职称认定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中级职称认定统一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级职称认定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市级由市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县级由各县(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组织、教育、卫计部门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东西部扶贫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确认相应职称。副高级职称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中级职称经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确认条件和申请材料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千人计划或浙江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留温工作人员申请确认高级职称,以及海外留学回国博士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按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每年上半年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印发全市评审计划,各专业系列年度评审申报通知原则上由各评委会所在单位会同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发布,每名人才结合实际每年限申报1次。

第二十九条 中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当年度评委会的抽取、评审会议工作方案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县(市、区)的中评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并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需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前,应对评委开展培训,使每位评委掌握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评委会可以根据评审需要,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评委会委员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委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评审会议应当由评委会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准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一般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发文公布。初级评审结果一般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自主评聘单位由本单位公布聘任结果,评聘结果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有关材料返还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及时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浙江、江苏、上海)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四十条 社保在我市缴纳的人员原则上须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我市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地市或省(部)属单位评审的,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市不予认可。各县(市、区)人才需跨地区评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我市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实现网上职称政策和评审通知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发证等,推进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工作,及时发布职称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资格证书,实行资格证书电子化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可通过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证书专栏进行查询、核验。

自主评聘单位评聘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归集。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委会有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造成评审结果不符实际情况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

评委会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人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实行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为基础的职称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结果公布部门或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评审专家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重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分决定,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

第五十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5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随着国家和省里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实施了评聘结合、自主评聘、社会化评价等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了适应新时期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更好地推动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七章52条。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本细则出台的目的、适用的范围、评审工作的原则以及各有关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内容主要是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要求和条件,包括专业组的组建和评委专家的抽取要求。评委会采取为3年一轮有效期的核准备案制度。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受理,内容主要是申报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职称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职称初定、调入人员职称确认、高层次人才职称确认等申报方式以及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组织评审,内容包括评审会的主要程序,包括公示制度、评委培训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评审会议的管理要求。另外,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浙江、江苏、上海)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第五章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内容包括职称的电子化申报管理,网络化评审管理以及实行电子资格证书制度等。

第六章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评审工作的有关纪律,以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工作人员和申报人员的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内容主要是文件的兜底条款,以及文件的实施时效。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时间为文件印发的30日后。

                                             发布日期:2020-12-21 08: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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