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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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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36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秘书长负责标技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市标技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及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四)委员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市标技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标技委涉及重大事项需表决的,应当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十八条  市标技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筹建、公示、同意筹建、申报组建材料、批复成立。

第十九条  申请筹建市标技委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有持续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专业范围清晰,与现有市标技委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筹建单位”)以“建议成立市标技委的文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市标技委筹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筹建单位应确定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承诺提供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办公场所与设施提供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市标院对组建市标技委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

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市标技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市标技委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市市场监管局同意筹建。

第二十二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成立市标技委的文件;

(二)市标技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市标技委章程(草案)及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