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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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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18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24 | 13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4.首次实施、组合实施、引进实施和竞价(拍卖)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可优先支持。

5.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实施,应该实现专利技术的规模化应用,且相关产品市场推广成效显著,项目产品预期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表(见附件1);

2.项目依托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含专利权书和说明书);

3.项目依托专利为企业引进、购买的,企业需提供专利技术引进、购买合同、发票等复印件,并经推荐单位核实与原件一致,合同需经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四、审核立项

各县(市、区)科技局按照企业和项目要求条件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利权属有效性审查,审查有效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后下达当年度立项项目名单。各县(市)科技局也可在完成专利权属有效性审查和公示后,自行予以立项下达,并将立项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五、服务监督

企业实施项目过程中,市、县(市、区)各级科技部门应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帮扶企业如期完成申报推荐书提出的产业化主要指标。

六、考核验收

项目承担企业在完成项目主要指标后,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功能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及功能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集中进行量化评估。评估采用书面材料也可结合现场审核方式完成。通过评估即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承担项目实施的企业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完成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细说明其申请的发明专利技术应用情况、项目产品规模化生产条件形成能力,以及实施期内经济效益明细表(见附件3),承担单位要对出具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七、政策兑现

经科技部门立项,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已经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奖励政策兑现。政策兑现流程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动能培育21条申报指南汇编”的要求实施。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通知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科技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温委办发〔2017〕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实施操作细则》(温市科发〔2017〕33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