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副高级新动能工程师称号,且具有以下三类条件之一的人才。三类条件:(1)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三完成人。(2)拥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前三发明人)。(3)为主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定。
10.其他经评审认定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
关于印发《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21日
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
(修订)
为贯彻《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壮大温州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市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重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助推高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精准服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方式
县(市、区)科技局应积极组织本行政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利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开展产业化工作。专利产业化项目采用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审核立项、服务监督、政策兑现方式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实施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3.具备良好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
4.申报单位拥有申报项目的完全知识产权,且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申请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项目的产业化目标明确,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项目必须拥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联,距法定期限到期不少于5年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无权属、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3.新药类项目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并已启动III期临床;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检验,并已启动临床研究;各类特种行业的项目须拥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