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温总师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 2014《标准制
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温总师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温总师所有。未经温总师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温总师批准授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温总师统一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温总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温总师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并且向温州市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申报奖励。
第四十三条 温总师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优先“约定采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的技术指标原则上不降低。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