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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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第151期 2021年10月19日
目 录
◎关于自行组织“团队标准培训班”的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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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报名表 ………………4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团队管理办法 …………………5/11
◎正豪公司团队标准模板 …………………12/19
◎纸巾膜团队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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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文件
温总师[2021]19 号
重要通知
各会员:
我会2021第18号文通过,原定于10月27日—29日组织各会员单位集体参加《中国标准出版社》等单位举办的“团体标准培训班”。
通知发出后不少会员反映:我们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有四位国家级的专家委员和标准化事务所,完全可以自己组织,按国家团体标准的内容进行系统免费培训,也就能省去每人1500元的培训费。
标准化工作是每一个企业已经在抓、必须要抓的一项重要工作。本会为了鼓励、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决定拿出一大笔经费,自行组织支持会员进行团体标准的自学操作培训,请各会员一定要十分重视这次机会,并尽量组织企业中的专业人员多参加学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现将国家团体标准的内容细分成8课,用微信发给各会员自学
1、 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
2、 标准编写方法与技巧
3、 团队标准全过程管理
4、 标准2的特殊程序(涉及专利的标准)
5、 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6、 团队标准——政策与标准
7、 团队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指南)
8、 团队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
二、学习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内每人需上交一份各自企业实际内容的“团体标准文案”,只要格式符合标准、内容真实,每人可获奖500元,并颁发本会团体标准培训《合格证书》,获得证书者还可在年终评选先进中加分。
三、本会标准化专家委员,对此次培训进行全程指导,秘书处设立辅导站随时帮助解答会员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向大家提供2∽3份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范文”供参考。
四、此次培训重点为提高会员本人和已获得《通讯委员》证书者享受学习机会和奖励。也欢迎会员单位其他人员参加自学培训,凡也能上交一份各自企业实际内容的“团体标准文案”,只要格式符合标准、内容真实,每人也可获奖300元,并颁发本会团体标准培训《合格证书》。
五、凡参加培训者都必须每人填写一份《报名表》,于本月28日前发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电话:88268861 15397389960 13706650839
电子邮箱:ZG888885@163.com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19日
团体标准培训报名表
2021年10月20 日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填表人 | |||||
电 话 | 微 信 | |||||
参培人姓名 | 性别 | 手 机 | 微 信 | |||
备 注 | ||||||
报名截止日期:2021年10月28日
王敏15397389960、13706650839(微信同号)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以下简称“温总师”)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温总师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温总师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应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体现温州会员在传统工业、设计制作、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方面的温州特色。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温总师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温总师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温总师”拼音缩写WZS组成
T / WZS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数字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WZS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WZS xxxx—xxxx”。
第十二条 与其他机构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
如“T/WZS xxxx—xxxx/CAS xxxx-xxxx”(CAS为其他学会的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温总师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温总师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温总师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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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评审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温总师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应起草标准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温总师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温总师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有与其他标准的对标数据、以及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说明);
(三)产品标准还应有检测数据;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行业自律、推动创新、保护各方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标准格式、技术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获得审查小组成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温总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已发布团体标准按时向国家团标平台备案。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温总师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时争取1年1审。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原年代后增加“(××××R)”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并报温总师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温总师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 2014《标准制
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温总师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温总师所有。未经温总师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温总师批准授权。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温总师统一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温总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温总师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并且向温州市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申报奖励。
第四十三条 温总师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优先“约定采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的技术指标原则上不降低。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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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总编:虞培清、蔡春潮
总 编:林明忠
总 监:陈时升
主 编:邢新华、王 敏
编 辑:叶建跃
秘书处联系电话/传真:88268861 1539738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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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承办: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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