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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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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期《总工特刊》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12-30 | 8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温总师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温总师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温总师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评审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温总师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应起草标准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温总师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温总师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