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温总师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温总师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温总师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评审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温总师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批准后,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应起草标准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温总师秘书处把关确认后,由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范围由温总师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 温总师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小组由来自(1)监管或检验检测部门、(2)温总师专家、(3)从业机构或同行、(4)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