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以下简称“温总师”)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温总师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温总师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应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体现温州会员在传统工业、设计制作、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方面的温州特色。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温总师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温总师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温总师”拼音缩写WZS组成
T / WZS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数字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WZS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WZS xxxx—xxxx”。
第十二条 与其他机构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
如“T/WZS xxxx—xxxx/CAS xxxx-xxxx”(CAS为其他学会的团体标准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