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实施周期,在科研项目实施期中向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提交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后,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可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分析项目技术指标实施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问题特别严重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学技术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