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二)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是指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
(三)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是指在自创区范围内,从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申报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标,聚焦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两大主导产业,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创新产品。
第三条 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网络化、痕迹化管理,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