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处室)建议。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行政决策。市科学技术局党委会、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机关纪委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温州市域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揭榜”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参照《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市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部门(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中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科技大脑”中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