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对科研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C类),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D类),市科学技术局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管理方式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