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采购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研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科研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项目验收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经费自筹项目验收程序可采取简易程序,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经费使用报告。温州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温州市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明细表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第四十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