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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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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5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和专业大类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细分专业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自主评聘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1人。

评委会办公室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重点做好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纳行业知名、权威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评委会专家库一般分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库,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中45周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评委会(自主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常设评审组织,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和外地调入等人才的评定和确认。常设评审组织由评委会评审专家若干、本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同志组成。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我市开展的社会化职称评审专业申报对象限为企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人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