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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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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36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需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清晰的量化指标赋分体系,提高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的分值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的破格和越级晋升制度,并综合运用理论测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能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按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并接受组建单位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监督。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也应当按规定组建评聘委员会。

对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专业人员队伍强的县(市、区)或者行业,可以申请组建相应的中级评委会。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组建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委员会。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工程技术系列按照专业大类组建,一般不组建跨专业大类的评委会。

第七条 申请组建中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本领域较大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有组建评委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五)能够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制定以反映品德、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的定量相合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不唯学历、资历、论文,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六)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和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委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初级评委会由县级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备案通过方可承接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内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评审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将收回评委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