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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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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56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分析项目技术指标实施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问题特别严重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学技术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

(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基础性公益项目采取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资助方式,财政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和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财政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下达40%。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实行立项一次性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补助经费的项目,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区(功能区)财政。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