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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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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10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15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

 

科技部: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71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第三批项目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