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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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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06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44928 次浏览 | 分享到:

6.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益类项目其成果应限于以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20141231日前推广应用)、用于重大工程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重大工程试运行2年以上(即20141231日前试运行)、重大工程类项目成果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即20141231日前已竣工验收),申报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核准的证明,如无推广应用,可不填报。

7.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成果的作品须已公开出版发行3年以上(即20131231日前已出版)。

8.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项目成果(即20151231日前完成)。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须在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20131231日前实施)。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申报,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提供有关部门采纳意见的证明。

9.申报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类项目成果,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41231日前发表),并须提供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项目成果论文(专著)他引情况报告。

10.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须提供计划下达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成果验收证明等材料。

11.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成果须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须提供工程验收证书。涉及医学伦理的医药卫生类项目申报时应提交相应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12.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成果,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材料。

13.拟推荐项目成果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公示内容要包括推荐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及完成人、主要效益指标等,建议公示推荐书。

14.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