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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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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06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34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请明天(28日)前报名表发回秘书处微信15397389960

或电话短信报名15397389960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153号令)、《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温市科发〔201536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7年科学技术奖申报奖项包括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涉及军队(包括公安、安全)的,其主要发明、科技创新内容,须经军队(公安、安全)保密部门审查,推荐单位审核后方可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温州市科技奖的项目成果须符合《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

1.项目成果主要依托技术在20161231日前已获中国发明专利,并在有效期内;或者,项目主要成果已在20172月底前完成成果登记;且未获得省、市科技奖表彰。

2.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论文(专著)他引情况,须按与主要发现、发明、科技创新的密切程度排序,前3项发明专利、前3篇论文(专著)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核心专利、论文(专著),且与推荐书所述主要完成人排序相符合;不得重复使用市科技奖已表彰过的成果项目的专利、论文等支撑材料。

3.作为申报项目成果支撑的专利、论文(专著)、标准,须征得未列入申报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发明人、作者、起草人同意。

4.申报项目成果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市外单位或个人与我市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申报,但主要工作在市外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得申报。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申报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5.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即要求2013年以来有实际销售业绩),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的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符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要求的审计报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