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首页  |  市委  |  市人大 市政府  |  市政协  |  市纪委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WEN   ZHOU     SHI   ZONG  GONG   CHENG   SH I    YAN      JIU      HUI
招商引资
    
  
总工特刊第129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0-06-04 | 12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应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体现温州会员在传统工业、设计制作、智能制造、科技创新方面的温州特色。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温总师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温总师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温总师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  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温总师”拼音缩写WZS组成

T / WZS ××××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九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数字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WZS xxxx.1xxxx”。

第十一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WZS xxxxxxxx”。

第十二条  与其他机构联合制定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

如“T/WZS xxxxxxxx/CAS xxxx-xxxx”(CAS为其他学会的团体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温总师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温总师办公室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温总师内设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联合申请立项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