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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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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特刊第137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5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对科研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C类),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D类),市科学技术局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管理方式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8号)、《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市级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修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政 策 解 读

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在原有《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有关赋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温州的实际情况,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