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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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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总工特刊第112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176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福州市人民政府就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相关意见,现我局对其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的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

二、用地管理规范方面:

(一)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市投促局列出具体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其中,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价值经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达产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三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必须连续三年达产。

(四)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

(五)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