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育才工程”不接受个人的申报,申请该计划受资助人须向其所在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或市属高校科协、市属企业科协申请,由其所在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或市属高校科协、市属企业科协通过认定后向市科协推荐,经专家评审,温州市科协择优资助。
第九条 “育才工程”的申报与审定: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接受申请,以后每年接受申请一次;
2.符合受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或市属高校科协、市属企业科协提出申请并提交《温州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工程项目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材料等,由申请人所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或市属高校科协、市属企业科协对其会员身份及相应条件进行认定,签署意见后向市科协推荐;
3.温州市科协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资助的内容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审定意见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4.温州市科协根据审定结果,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通知受资助人并拨付其受资助的经费;市科协还将通过温州市科协网站向社会公布受资助人名单和资助内容。
第十条 受资助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受资助人应在参加完会议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协书面提交参加会议的总结材料;受资助出版科技、科普类著作的受资助人应在出版的书中注明“温州市科协‘育才工程’资助”字样,并向市科协提交被资助出版的著作两本。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审定等过程中,经证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资助资格,追缴资助金,并且该受资助人将不得再参与以后温州市科协的其他资助项目和评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温州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附件2
2017年度温州市科协“育才工程”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