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政 策 解 读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乘着浙江省标准化综合改革的东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效应全面迸发。标准化事业的发展需要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当前我市急需一大批由标准化专业人才和各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队伍,组建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有效缓解人才短缺问题,整合力量,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标准化工作。
随着标准化改革的不断深入,2013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的《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为加强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本着高效、精简、务实的原则,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发布),其中第七条明确,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四)《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年12月31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发布)。
三、制定过程
2020年1月初,标准化处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参考北京、上海的做法,结合温州工作实践,开始调研、起草《办法》,形成初稿。
2020年7月中旬,经标准化处几易其稿、几经认真审改后,又分别召集县(市、区)市监局标准化工作人员、市标院和市质协标准化专家,对办法进行研讨修改,8月13日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系统内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再作修改完善。
2020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市局印发《关于征求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温州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市监局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汇总。最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局党委会审议。
四、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标技委是指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在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五、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五章38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市标技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行业的市标技委。
(二)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市标技委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
(三)第二章组织架构,主要介绍市标技委的组成、人员构成和人数要求,规定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专家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规定了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和应形成的提案等。
(四)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规定了市标技委组建程序和条件,明确市标技委的筹建程序、相关材料报送、时限要求、技术审查和标技委代号等,规定了市标技委每届任期(5年)及具体换届要求,明确了市标技委调整及审批程序。
(五)第四章管理监督,明确了市标技委档案管理期限、委员大会、标准化活动开展、经费使用、印章制发、标技委考核、整改和撤销等要求。
(六)第五章附则,明确市标技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发布日期:2020-12-29
08: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