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此地价对应2.0基准容积率,若高于2.0基准容积率,按楼面价相应调整)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
(六)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现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及要素方面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扩大到380亿千瓦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积极推动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三)降低企业用电费用。免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四)降低企业用气费用。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加快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建立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中间环节费用。(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是降低企业税负
(六)重点落实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现对降低涉企收费、融资成本及物流成本方面政策做如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