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首页  |  市委  |  市人大 市政府  |  市政协  |  市纪委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WEN   ZHOU     SHI   ZONG  GONG   CHENG   SH I    YAN      JIU      HUI
    
荣誉丰碑
  
总工特刊第112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14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组织“温州市企业家.总工程师考察团”赴福州市考察的报名通知

各位会员:大家好!

   福州,这个有福之都!随着“一带一路”和“海西经济区”带来的好运,这几年经济、文化全面大发展,投资环境优势明显。福州属温州2小时动车经济圈,加强同福州在新形势下的全面合作,意义深远、定有成效。为此,本会拟定20171225日,组织“温州市企业家.总工程师考察团”赴福州市考察。请大家先行对福州市及其周边经济市场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作出正确的技术、专利、市场和投资合作的调研策划,为2018年企业的新发展寻找新商机。并请在20171215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报名表。  

    本期《总工特刊》收集了福州市政府的一些政策规定可供会员参考。更多内容请上“福建省政府网”“ 福州市政府网” “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网”查询。

秘书处联系电话/传真:88268861   15397389960  

电子邮箱:ZG888885@163.com    1541052751@qq.com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2017128

参加福州考察团报名表

单位: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手  机









寻求好技术转让或合作简述


寻求好项目合作生产简述


寻求产品销售代理合作简述


寻求哪类投资好项目简述


愿帮助福州企业解决何类技术


是否愿担任福州企业技术顾问


是否愿帮助福州企业编写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是否愿同福州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是否愿帮助福州企业编写申报国家重大项目


其  他


备  注


 说明:1、具体填写时如内容多写不下,表格可任意拉长拉宽。

2、表格汇总上报秘书处时间请务必在1214日前,15日考察名单和内容发送给福州,并购买好来回动车票。

3、 秘书处联系电话/传真:88268861   15397389960  

4、电子邮箱:ZG888885@163.com    1541052751@qq.com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的通知》(转福州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3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现简要解读如下: 

  《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针对服务业,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

  2、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3、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综合处)

  附件: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国务院令: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和土地预审,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一.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该条例中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

二.

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三.

原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

项目备案新规定: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根据《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以下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福州市人民政府就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相关意见,现我局对其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的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

二、用地管理规范方面:

(一)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市投促局列出具体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其中,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价值经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达产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三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必须连续三年达产。

(四)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

(五)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此地价对应2.0基准容积率,若高于2.0基准容积率,按楼面价相应调整)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

(六)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现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及要素方面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扩大到380亿千瓦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推动符合条件的火电、核电、水电机组参与直接交易;积极推动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三)降低企业用电费用。免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四)降低企业用气费用。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加快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建立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降低中间环节费用。(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是降低企业税负

  (六)重点落实企业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现对降低涉企收费、融资成本及物流成本方面政策做如下解读:

  一是降低涉企收费

  (一)清理规范政府收费。进一步清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温泉开采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对工业企业实现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二)进一步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2017年7月1日起,免收工业企业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在建项目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三)减轻企业专利收费。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知识产权部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各设区市至少设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1家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GDP总量达到或超过30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18年底,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五)加快各类拖欠资金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

三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六)降低公路运输物流成本。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七)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落实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按市场化定价原则,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八)优化产业布局。着力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商,利用重点产业梳理成果,推动各地和相关园区填平补齐产业链缺失环节,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提高产业发展的协作、集约化水平。

 

福建省质监局解读《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25   来源:[省质监局]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37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方案》,省质监局对《方案》出台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当前,大众消费逐渐进入“品牌消费”阶段,随着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提出更高要求,更加注重品质,讲究品牌消费,消费行为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体验式消费特点。近年来,我省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品牌工作的部署,培育发展了一批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度高的品牌产品较少,难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品种需求等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我省出台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也提出要实施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内容的“三品战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方案》,对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在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方案》提出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总体要求,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有效路径和方法,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快推动供给结构优化升级,引领需求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企业主体作用、政府推动作用和社会参与作用,围绕优化政策环境、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夯实品牌基础建设实现品牌经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构建个性化、层次化、多元化的供给市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三、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方案》明确了我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重点任务是:一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增强科技创新支撑,推动品牌发展与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执行品牌发展法律法规,完善扶持政策,净化市场环境。加强自主品牌宣传和推介,提高“福建品牌”消费意愿。二是切实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改善供给,适应需求,做大做强品牌。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提升产品品质,提高品牌培育能力。引导企业诚实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家领军作用,培养引进品牌管理专业人才。三是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支持自主品牌发展,助力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破除对“洋品牌”的盲目崇拜,增强公众对自主品牌的认可度和自信心,扩大自主品牌消费。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作用,加强中介机构能力建设,为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关注自主品牌成长,讲好福建品牌故事。

  四、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重点工作有哪些

  《方案》提出根据主要任务,按照可操作、可实施、可落地的原则,抓紧推进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夯实品牌基础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水平、搭建持续创新平台、增强品牌建设软实力等工作。

  二是推动供给结构升级,主要包括丰富产品和服务品种、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出一批制造业精品、提高生活服务品质等工作。

  三是引领需求结构升级,主要包括努力提振消费信心、培育宣传自主品牌、推动农村消费升级、持续扩大城镇消费等工作。明确了每项的具体任务与责任单位。

  五、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有哪些组织保障

  《方案》从四方面提出了比较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净化市场环境。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加强对知名自主品牌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完善机制建设。形成有利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的体制机制。建立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高失信成本。依法健全完善汽车、计算机、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三是强化政策保障。在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出台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导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落实各项质量品牌奖项激励作用,推动质量创新升级。四是强化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理解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尽早取得实效。

  

名誉总编:虞培清.

   编:蔡春潮

   监:陈时升

   编:邢新华

   辑:陈素叶

秘书处联系电话/传真:88268861   15397389960  

电子邮箱:ZG888885@163.com    1541052751@qq.com   

地址:温州市人民西路锦园大厦501室(华侨饭店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