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 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 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