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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WEN   ZHOU     SHI   ZONG  GONG   CHENG   SH I    YAN      JIU      HUI
    
荣誉丰碑
  
总工特刊第111期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9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智造100”工程应用示范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加快推动我市传统优势企业改造升级,按照《“智造100”工程实施方案》相关部署,现组织开展“智造100”工程2017-2018年应用示范储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智造100”工程2017-2018年应用示范项目指南》(附件1),已经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智造100”工程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模板)》(附件2)准备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制作,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请申报企业按所属行业将装订好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项目实施敞口申报,按批次管理。企业可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开展项目申报,我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择优滚动支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 

 

交通部:征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5〕3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厅科教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细则》)是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两项制度自2005年印发实施以来,对加快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家科技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对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模式、资金投入渠道等带来重大影响。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新形势下行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加快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按照精简文件的原则,部将《细则》主要内容融入《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部科技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活动周主题展示农村创业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7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将于9月15—21日举行,开展双创主题成果展示、双创高峰对话会和农村创业创新成果展示等系列活动。为切实做好活动周筹备工作,现向各地征集参展项目,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示内容和形式

紧密围绕“双创促升级、壮大新动能”主题,综合展示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创业创新政策精准落地所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重点展示全国各地区农业部门大力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新动能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展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主题展示将整体设计、统一布展,参展项目通过情景式、体验式、互动式等,运用声、光、电、影、图、实物等元素,充分展现出技术、装备、产品、业态、人才、环境的形象、概念或实体内涵,烘托出农村创业创新的整体氛围。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2017年07月24日

 

于组织开展2017年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浙南科技城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印发,为做好2017年我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在我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应充分重视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工作,落实岗位和人员开展项目组织和推荐工作;

推荐实施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实施企业应当符合《方案》中提出的条件;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实施,应该实现专利技术的规模化应用,且相关产品市场推广成效显著,项目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为便于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管理,要求项目产业化现有工作基础扎实,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请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在7月31日前,汇总辖区企业填报的《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书》一式2份和《2017年温州市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一份,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科技局成果处联系人,郑卫东、李明霞,联系电话88962026,88962047。

 

附件:1.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2.2017年温州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12日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19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二)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 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 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 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 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 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 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国内社会力量在我国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我国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我国境内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 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 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 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 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 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三、监督和管理

(一)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监管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进行工作检查。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三)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奖励建立奖励专项基金,实行基金化运作。

(二)强化对社会科技奖励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帮扶,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四)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本意见颁布后,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2017年07月24日

 

名誉总编:虞培清.

   编:蔡春潮

   监:陈时升

   编:邢新华

   辑:陈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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