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有与其他标准的对标数据、以及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说明);
(三)产品标准还应有检测数据;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行业自律、推动创新、保护各方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标准格式、技术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获得审查小组成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温总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已发布团体标准按时向国家团标平台备案。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温总师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时争取1年1审。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原年代后增加“(××××R)”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并报温总师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