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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WEN   ZHOU     SHI   ZONG  GONG   CHENG   SH I    YAN      JIU      HUI
    
荣誉丰碑
  
第151期《总工特刊》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12-30 | 9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5人。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审查小组成员。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有与其他标准的对标数据、以及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说明);

(三)产品标准还应有检测数据;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小组对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行业自律、推动创新、保护各方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标准格式、技术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审查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获得审查小组成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

第四节  通过和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审议应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审议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表;

(五)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温总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已发布团体标准按时向国家团标平台备案。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温总师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时争取1年1审。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原年代后增加“(××××R)”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并报温总师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